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保稅法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行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
1.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有哪些?
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2.稅法規定哪兩種情形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一律納入征稅范圍,照章征稅。
同時,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也就是說,雖然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稅,但對經集中處理后向環境不達標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稅。其政策目的就是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3.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象是什么?
大氣、水、固體、噪聲是影響環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國際上一般都選擇對這四類污染物征稅。我國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也是這四類污染物。參照國際經驗,并與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大氣排放,導致大氣污染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包括重金屬、懸浮物、動植物油等;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煤矸石、尾礦等;噪聲是指工業噪聲,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4.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計量較為復雜,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計量標準不盡相同。為此,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各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一個綜合性指標或計量單位。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數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值是相當于1污染當量的污染物排放數量,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的數量,不包括符合環保標準的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數量。噪聲按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5.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比較復雜,實踐中如何操作?
結合排污費多年征收的實踐經驗,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其排放量占全社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排污量。二是企業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監測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監測服務,解決一些市、縣環保部門監測能力不足的問題。三是對不具備測條件、無法實際監測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數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排放量。相關計算方法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6.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哪些暫予免稅情形?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但鑒于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影響較大,需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征免稅,所以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五是國務院批準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
7.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會不會加重企業負擔?
環境保護費改稅,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征稅范圍、稅率基本不會改變。開征環境保護稅后,稅收剛性增強,征收機制更加嚴格,會有一些應繳未繳排污費的企業被納入征稅范圍。有關部門對部分省市進行了實地調研,環境保護稅占企業繳納稅費的比重較低,一般在1%以下,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普遍反映,費改稅后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此外,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業的納稅額還會有所減少。
8.環境保護稅的稅率是如何確定的?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同時,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參考排污費征收標準,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請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我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為: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的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五項重金屬(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三)其他應稅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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